一、醫療補充保險
1.受益對象:全市符合條件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。
2.保障期限:2018年1月1日——2018年12月31日。
3.理賠標準:被保險人住院醫療費用(包括基本醫保政策范圍內和政策范圍外)和慢性病(慢性阻塞性肺氣腫、塵肺、心肌病、腎病綜合癥、老年癡呆、帕金森病、糖尿病、苯丙酮尿癥、類風濕性關節炎、系統性紅斑狼瘡、強制性脊柱炎、血友病、地中海貧血、重性精神疾病、再生障礙性貧血和慢性血細胞減少、出血性結直腸炎和克隆氏病、嚴重甲亢、甲狀腺功能減退癥(粘液性水腫)、截癱、新生血管性老年黃斑變性、重型老年慢性支氣管炎、重型哮喘、脊椎關節強硬、重型子宮內膜異位、四氫生物蝶呤(BH4)缺乏癥)門診費用,經居民基本醫療保險、居民大病保險等補償后,醫療補充保險按約定再給予補償。各種情況下不設起付線,不設封頂線。
4.理賠流程:被保險人就醫→治療結束→被保險人準備相關理賠資料并交至保險公司服務網點→理賠人員審核→支付賠款給被保險人。
5.理賠資料:醫療費用票據原件或復印件、醫療費用明細清單原件或復印件、基本醫療費統籌結算單復印件、其它證明材料。如異地非聯網結算的就醫病人需提供住院病歷復印件(加蓋醫院章)、當地就診并在醫院結算的參保人員,需提供病例、用藥清單、處方、醫囑等資料。
6.注意事項:保險期間屆滿被保險人治療仍未結束的,保險公司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期限,自保險期間屆滿次日起,門(急)診治療最長不超過10日;住院治療至被保險人出院之日止,但最長不超過20日。
(1)被保險人在合同有效期內,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支出的所有合理費用(包括基本醫保政策范圍內和政策范圍外),在城鄉基本醫療保險、大病醫療保險支付之后剩余的個人自負部分,3萬元以內部分按照90%報銷,3萬元以上(含3萬元)部分按照95%報銷。
(2)尿毒癥血液透析、肝腎器官移植抗排異用藥治療、血友病門診的醫療費用,按現行居民醫療保險正常和其他政策補償后,剩余部分費用按照95%報銷。
(3)依據《關于實施青島市全民補充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青人社發(2016)36號),不納入全民補充醫療保險保障范圍的自費費用不在報銷范圍內(各類器官或組織移植的器官源或組織源除外)。(待續)